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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莎莎与陈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莎莎,陈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94号原告许莎莎,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筠岗村。被告陈学斌,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环保路61弄9号。原告许莎莎与被告陈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莎莎诉称: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8月9日,被告因缺资陆续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35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1%,由被告出具借条二张,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借故进行推延,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500元。被告陈学斌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学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许莎莎人民币23500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陈学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