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瑞安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安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李××。被告瑞安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瑞安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光松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