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与单×、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号。负责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谢×。被告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诉被告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以被告现已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0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