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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三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元吉明与黄立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吉明,黄立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三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黄元吉明被告黄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吉明诉被告黄立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元吉明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立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吉明撤回对被告黄立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元吉明负担。审判员  惠晓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