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三春与龚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春,龚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5号原告陈三春,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新村3区6幢3号。被告龚国明,居民,市稠江街道楼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春诉被告龚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三春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