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聂某甲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甲,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聂某甲。委托代理人:冯宇钦。被告:尹某。原告聂某甲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宇钦、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同学,于1994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哈尔滨市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即到沈阳工作,直至2000年6月回到哈尔滨市,期间双方聚少离多,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年××月儿子聂某乙出生。2002年6月原告因工作原因全家到北京居住,原、被告真正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之间的矛盾开始增多。2003年原告全家到杭州工作。因被告原系小学教师,原告为了能更好地培养儿子,希望被告能自己带小孩,但被告执意要找工作上班。被告非常懒散,不能体贴原告及孩子。上述情况的不断延续,导致原、被告的矛盾不断升级,造成无法沟通。2007年7月原告搬到父母家居住,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儿子,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经过长期的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亦较好。被告本来是学校教师,为了原告的工作被告放弃了很有��途的工作,与原告一起到北京。儿子上幼儿园后,被告在家没事才去找工作,而且被告的工作并没有耽误家庭和孩子。原告称被告不能体贴丈夫和孩子不是事实,被告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他们。夫妻之间有点小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于1994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子,名聂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因原告到北京工作,被告辞去工作后与原告一起到北京居住,2003年双方一起到杭州定居。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2007年7月,原告从家中搬离后原、被告开始分居。今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经过较长��间的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沟通和相互信任所致。只要原、被告进一步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隔阂是可以消除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聂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聂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俞建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