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蒋补观、陆静英等与房广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补观,陆静英,蒋轶,房广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65号原告:蒋补观。原告:陆静英。原告:蒋轶。法定代理人:杨秋珍,系蒋轶之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钟伯英。被告:房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补观、陆静英、蒋轶诉被告房广杰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补观、陆静英、蒋轶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补观、陆静英、蒋轶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补观、陆静英、蒋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蒋补观、陆静英、蒋轶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