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杭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346-6)。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化工路北××2-302。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