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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兴华与虞修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兴华,虞修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56号原告:龚兴华,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委托代理人:何苏明,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徐村12组。被告:虞修元,廿三里街道派塘村红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兴华与被告虞修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兴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黄红斌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颜虹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