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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开发有限公司,诸暨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92号原告: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镇站××号。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诸暨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23。法定代表人:宣×。委托代理人: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