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开发有限公司,诸暨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92号原告: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镇站××号。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诸暨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23。法定代表人:宣×。委托代理人: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