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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胡××、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胡××,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355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赵××、张××。被告:胡××。被告:刘××。原告赵×为与被告胡××、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陈维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胡××、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互相认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到原告人民币50万元,并由被告胡××在2008年5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该款两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刘××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刘××应归还原告赵×借款人民币50万元。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7,52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陈维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