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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东西大道72.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舒××。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撤回对被告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