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东西大道72.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舒××。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撤回对被告浙江星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