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象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象山××鹤××有限公司、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象山××鹤××有限公司,周××,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548号原告:陈×。被告:象山××鹤××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周××。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象山××鹤××有限公司、周××、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象山××鹤××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石浦储存代发站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三被告对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证金及企业担保。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且原告对财产保全已提供了担保,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象山××鹤××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石浦储存代发站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被告象山××鹤××有限公司、周××、黄××所有的等值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谢敏审判员周开成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白东旭财产保全对象清单房产:1、被告象山××鹤××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门扇后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太房权证鹤浦镇字第0521**号);2、被告象山××鹤××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浙江省鹤浦镇岳司门扇后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太房权证鹤浦镇字第××1074号);3、被告周××所有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大庆路房屋开发公司8号楼202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太房权证石浦镇字第地0279**号);4、被告周××所有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第一居民区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太房权证鹤浦镇字第××号);5、被告周××以其妻王容容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127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太房权证丹城镇字第2005-0107**号);6、被告周××以其妻王容容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新峰小区1号楼1幢3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太房权证丹城镇字第××号);7、被告黄××所有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17号19-1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8、被告黄××所有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17号19-2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9、被告黄××所有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79号海怡大厦一层商场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6219**号)。股权:1、被告周××在宁波润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2、被告周××在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