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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霍玮与王振、王利军、陕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玮,王振,王利军,陕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霍玮,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振,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被执行人王利军,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西段156号。法定代表人胡佑铭,经理。霍玮与王振、王利军、陕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的(2004)西民二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玮于200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霍玮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恢复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2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