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梁某、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2008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2008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李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12月15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梁某,李某窜至本市雁塔区杨家村78号院3楼撬门入室,将被害人谷某组装电脑(价值:2532元)一台、长虹V368型、三星V208型手机各一部(共价值430元)盗走。2、2008年12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梁某、李某伙同范耀杰(在逃)窜至本市白庙村91号院511号翻窗入室,将被害人张某组装电脑(价值:1050元)一台盗走,逃离时被抓获。追回赃物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谷某、张某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证明、价格鉴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李某所犯罪名成立。唯二被告人认罪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德清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