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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实耐格(苏州)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三马锦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实耐格(苏州)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三马锦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实耐格(苏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南麻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kevinearlebryans(百凯闻)委托代理人:刘倩、宋金凤,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浙江三马锦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法定代表人周胜浩。委托代理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实耐格(苏州)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马锦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实耐格(苏州)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实耐格(苏州)包装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实耐格(苏州)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54元,依法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实耐格(苏州)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友灿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