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67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楼。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韩××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俞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