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红燕与张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燕,张胜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张红燕,海区西园新村8幢101室。被告张胜娥,成年,2号2幢4单元1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燕与被告张胜娥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6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