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红燕与张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燕,张胜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张红燕,海区西园新村8幢101室。被告张胜娥,成年,2号2幢4单元1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燕与被告张胜娥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6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