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螺帽有限公司与宁波××标准件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螺帽有限公司,宁波××标准件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村。法定代表人:肖××。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宁波××标准件批发部,住所地:宁波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标准件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标准件批发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6元、财产保全费1120,合计2406元,由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