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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螺帽有限公司与宁波××标准件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螺帽有限公司,宁波××标准件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村。法定代表人:肖××。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宁波××标准件批发部,住所地:宁波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标准件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标准件批发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6元、财产保全费1120,合计2406元,由原告海盐××螺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