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胜与宁波和森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宁波和森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朱胜,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和森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善伟,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范建平,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诉被告宁波和森轴承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协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胜于2009年3月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朱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