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与登封市嵩玉特种水泥厂、登封市日用杂品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树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登封市嵩玉特种水泥厂,住所地登封市宣化镇。法定代表人赵秀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登封市日用杂品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张文灿,该公司经理。本院(2007)中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李秀恋名下归被执行人登封市嵩玉特种水泥厂所有的银行存款2152640元予以冻结或划拨。二、对被执行人登封市日用杂品公司的银行存款2152640元予以冻结或划拨。执行员 刘红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