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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四川星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绍兴县凤仪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星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绍兴县凤仪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40号原告:四川星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张小根。被告:绍兴县凤仪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凤仪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星科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凤仪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