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高相华与张建浩、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相华,张建浩,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491-1号原告:高相华。委托代理人:唐向阳。被告:张建浩。被告: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相华诉被告张建浩、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相华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浩、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相华撤回对被告张建浩、浙XX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33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44元,合计人民币5730元,由原告高相华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