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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审判员  厉建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乐君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