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杭州杰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杰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杭州杰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00346-6)。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镇化工路北幢2-302。法定代表人:陈颖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63090)。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艾宇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杰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