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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柯花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春云与刘水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云,刘水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花商初字第76号原告:邵春云,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邵宅村。委托代理人:胡学发,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水明,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四都刘村1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云诉被告刘水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春云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荣泉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