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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农行总府支行诉张兴友、叶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张兴友,叶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4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农行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友。被告叶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总府支行诉被告张兴友、叶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总府支行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总府支行以“其已与被告张兴友、叶海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农行总府支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