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建民一初字第144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街与建德市××街道××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街,建德市××街道××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建民一初字第1449-1号原告建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沙××桥南(汽车南站后)。法定代表人舒某某。委托代理人翁某。被告建德市××街道××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建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街道××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市××街道××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街道××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