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吕××。被告:朱××。原告吕××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水乔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逾期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借条一份,证实被告于2007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以上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及时归还所欠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及诉讼请求的抗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归还原告吕××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吕艾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