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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司与杭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杭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17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郑甲。委托代理人郑乙。被告杭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更楼街道后××村。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杭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50元,由原告上××××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邓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