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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徐济时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楼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