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徐济时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楼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