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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楼青与何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青,何育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字第1018号原告楼青,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6组。被告何育生,街道沪江路32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青诉被告何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