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楼青与何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青,何育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字第1018号原告楼青,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6组。被告何育生,街道沪江路32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青诉被告何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