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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与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38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61元,由原告谢××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江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