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喜成与被告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劳动服务公司、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喜成,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劳动服务公司,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56号原告郑喜成,男,1955年3月6日出生,回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北路49号。负责人常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锋,男,西安市铁路局宝鸡东站干部。被告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北路49号。负责人范夫生,段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锋,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喜成与被告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劳动服务公司、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喜成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喜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喜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喜成承担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