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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甲与林乙、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林乙,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乙。被告:宋××。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林乙、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甲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份期间,被告林乙以朋友承包工程等缺钱为由,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利息2分。2008年8月8日(农历)被告归还20000元,另立借条一份,并收回原三份借条。当时约定由被告在一个月内归还,但被告届时未还。现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被告林乙、宋××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乙、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林甲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林乙、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晖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剑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09年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地点: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第一次开庭审判员陈文晖书记员张剑波?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资格。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陈××(特别授权)。被告:林乙,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贤庠镇章家弄村岙里弄,现象山县贤庠汽车站边象山县恒威机械厂食堂上班。被告:宋××,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贤庠镇章家弄村岙里弄,现象山县贤庠汽车站边象山县恒威机械厂食堂上班。系第一被告丈夫。?双方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资格有无异议。原代:没有异议。二被:没有异议。?上述当事人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本庭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林甲诉被告林乙、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文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剑波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是否收到本庭送出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法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收到。二被:收到。?告知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诉讼地位平等,有陈述自己主张、反驳对方主张、提出证据、提出回避申请、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进行调解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应该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不得在法庭中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当事人对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回避。二被:不申请回避。?因本案系小标的借贷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现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同意。二被:同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本案下面继续开庭。?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代: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原告本人有无补充。原:没有。?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事实和理由。被一:借款属实的。借款反正是3次,一共是85000元。还了2万元,还欠原告65000元。被二:我不太清楚,不是我借款的。?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以下规则:1.要针对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2.要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3.书证等应宣读内容。4.证人出庭作证,应听从法庭传唤。?现在先由原告方举证,被告质证。原代:被告林乙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质证。被一:是的。我出具的。被二:我不用看了。借款实际是属实的。?原告继续举证。原代:没有了。?被告有无证据向本庭提供。被一:没有。被二:没有。?本庭核实有关事实。?二被告是什么关系/被一:夫妻关系。被二:是的。?原告,借款情况如何。原代:07年6月份第一被告向我共借款了3次,一共借款了85000元。到去年农历8月初八转了条子还欠我65000元。被一:属实的。?怎么三次是否记得。被一:反正总共是3次,合起来总计85000元。到去年8月份还欠原告65000元。?原告,原来的三份条子具体数额怎样。原:忘记了。?利息如何约定的。原代:2分的。被一:是的。?如何支付利息有无约定过。被一:说好是2分的,但是怎么支付没有约定的。?被告,转条子的时候利息有无付清。被一:就是本金还给原告2万。利息原告也没有说。?原告,被告有无支付过给你利息。原:好像我收过2次。被一:我忘记了,反正付好像是支付过的。?被告,你是为了什么借款的。被一:我帮别人代借的,别人要包工地。原代:第一被告说亲戚还是什么要承包工地。?第二被告,你对此借款是否知道。被二:原告方到我家里来找第一被告,我问他们什么事情,他们一句话也不告诉我什么事情,现在又把我起诉进来。我老婆借款是属实的,我是为了孩子才没有跟第一被告民间借贷。我也会努力赚钱支付给原告的。就是现在一下子没有能力,要求分2年慢慢还清。?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有无发问。:没有。?双方当事人对对事实有无补充。:没有。?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进行;不准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避免重复辩论;现在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后由被告发表意见。原代: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二被告对借条无异议,请求法庭确认该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也是承认的,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二被告负有共同清偿债务的义务。?下面由被告进行辩论。被一:我是承认借款的,也是答应归还的。就是现在没有钱。被二:一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第二轮辩论意见。原代:没有。二被:没有。?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依法陈述最后意见。原代:按照诉讼请求,请求法庭支持。被一:没有意见。被二:第一被告没有意见我有意见,钱不是我借的,当初我问原告找我老婆什么事情,他们不告诉我,现在又把我起诉进来。我当然不服。我也答应给原告还的,但是要慢慢赚钱还。?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原:同意。如果被告愿意早点支付的话,原告本金都愿意让一些给被告。二被:同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本案择日宣判。?休庭,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