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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建春与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春,王道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14号原告李建春,港镇城关城中路206号401室。被告王道金,港镇城关县前路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春与被告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建春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