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建春与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春,王道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14号原告李建春,港镇城关城中路206号401室。被告王道金,港镇城关县前路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春与被告王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建春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