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傅××。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东新区××号。法定代表人: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3元减半收取2127元,由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崔颂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叶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