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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戴××与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28号原告:戴××。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戴××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