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戴××与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28号原告:戴××。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戴××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