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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金幼芬与浙江绍兴希望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幼芬,浙江绍兴希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幼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绍兴希望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生、楼芝华。上诉人金幼芬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幼芬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上诉人金幼芬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幼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