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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6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贸易商行与宁波市鄞州区××金属××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贸易商行,宁波市鄞州区××金属××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690-2号原告:宁波市××××贸易商行(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6145039-9),住所地:华东物资城××市场d15-2。代表人:臧××。委托代理人:钟×。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金属××厂,住所地:宁波市××街道××泥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贸易商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金属××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贸易商行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计209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诉讼费479元,由原告宁波市××××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周耀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吴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