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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卢杰、杭璐东。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维新。委托代理人:王海金。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收养了女儿陈悦。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8年起,被告经常离家几天不回,更过份的是年初三被告再次离家未回,本来春节应该是一家团圆的日子,但被告竟然无顾年幼的女儿和期盼他回家的妻子,从未主动与家人联系,这极大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多次催被告回家,他均拒绝。至此,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无法维持下去,为了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学杂费、医疗费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内容不应该成为请求离婚的原因,因为夫妻之间争吵是难免的,但无原则性冲突,根本不存在感情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同时也为了孩子,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5年起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20日收养一女(该女儿出生日期2002年2月8日),取名陈悦,现年7周岁。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但后来由于双方均嗜好玩牌、麻将等,并参与赌博输钱,使之在家庭日常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又因脾气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时有争吵。2008年1月28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等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赌博及生活琐事等原因时有争执,但反观原、被告目前的感情现状,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庭审中被告对自己的赌博行为也表示知错改过。因此,只要双方彻底改掉赌博恶习,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和体贴,多为女儿健康成长等着想,和睦相处,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史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