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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04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德商初字第50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3.2结案日期:2009.3.31适用程序:简易原告:王××被告:陈××简要案情:因原告王××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