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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宏佳宇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宏佳宇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4号原告:诸暨市宏佳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树。委托代理人:章雨润。被告:绍兴县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宏佳宇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宏佳宇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