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抗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海盐卡露伊服饰有限公司与海盐县天帝服装厂、朱金龙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盐卡露伊服饰有限公司,海盐县天帝服装厂,朱金龙,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抗字第1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海盐卡露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善珍。被申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海盐县天帝服装厂。负责人:王君华。原审被告:朱金龙。申诉人海盐卡露伊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海盐县天帝服装厂、原审被告朱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2007)盐民二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20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戚卫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