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刑初字第0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欧阳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宁,汽车司机。2008年4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雨涛,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宁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又因被害人荆某、康某先后两次申请伤残鉴定,本院两次决定延期审理。现本案刑事部分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欧阳宁驾驶陕A×××××号金龙客车沿西潼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至4K+5M处,因占用左侧车道、操作不当,致其车越过中央隔离带,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叶丙权驾驶的皖N×××××号货车发生碰撞,致惠娟、毕潇桐、裴迪、赵少番、魏沅生、谢红、姚盟盟、赵洪福8人死亡,其余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陕西省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欧阳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法医学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宁对其肇事行为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因避让横穿公路的行人而发生事故,有紧急避险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宁系陕西恒丰通远运输公司雇佣之司机。2008年4月1日21时许,欧阳宁驾驶该公司陕A×××××号915路金龙客车沿西临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超速行至K4+50m(即本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附近)处,遇行人穿越公路时处置不当,致所驾客车向北穿越公路中央隔离带,与隔离带北侧车道上正常行驶的皖N×××××号货车相撞,致客车上乘客惠娟、毕潇桐、裴迪、赵少番、魏沅生、谢红、姚盟盟、赵洪福死亡,致22名乘客的身体不同程度损伤,又致皖N×××××号货车司机叶丙权身体损伤,货车及车上货物损毁。经陕西省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欧阳宁驾车超速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叶丙权的陈述证明,2008年4月1日21时15分许,他驾驶皖N×××××号货车沿西临高速自东向西行驶,过了收费站2公里左右,突然听到副驾驶位上的妻子讲,对面车出事了,好像要过来。他向左看见一大巴车方向在摆,最后从中央隔离带窜过来,他赶紧右打方向,这时大客车已经冲上他的车,以后的情况他都没有感觉到。2、郎宏、王国平、王新亮等乘客的陈述证明,他们坐的915路客车刚上高速公路不久,突然感觉摇摆得厉害,后来车翻了,有人爬着不动,有人还能动。3、乘客赵亮的陈述证明,他于2008年4月1日晚坐915路绿色大客车去西安工程大学,他坐在驾驶员后面的座位。大约21时许,在车前出现一个捡垃圾的,司机赶紧向右打了把方向,车辆此时已基本失控,然后司机又打了两三把方向,准备把车调整好。当时车速也有点快,估计有100公里左右,在调整的过程中,车就翻过中央隔离带,怎么和大货车撞的,就不清楚了。4、欧阳宁的供述证明,2008年4月1日晚9时许,他驾驶客车从西安向临潼返,经十里铺上西临高速后,从电厂铁路立交桥西侧中央隔离墩突然跑出一个男人,他向右打方向躲过了这人,然后回了一把方向。这时又从中央隔离带的冬青里跨出一个人,他又向右打了把方向,然后回方向。这时就感觉车好象失控了,他就踩了一脚刹车没踩死,后面就记不清了,等他醒来已经出事了。事故发生前,他在超车道上行驶。5、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临高速公路K4+50m处,现场由东向西路面上有一辆大客车(915路陕A×××××号金龙牌大客车)和一辆半挂货车(皖N×××××号),两车均向右侧翻,现场中央隔离带被撞损坏,现场有7人当场死亡,客车有23人受伤,货车有2人受伤,现场有大量油污和散落物。6、交通事故鉴定报告证明,陕A×××××号车事故车速为105公里/小时。7、西公交技法尸郊字(2008)第037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惠娟、赵洪福因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毕潇桐、赵少番、谢红因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裴迪、魏沅生、姚盟盟因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8、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分局(2008)公刑技法字第203号文件证明,王凯、马玉明之损伤构成重伤,郎宏、叶丙权、王振河、康某之损伤构成轻伤。9、200804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欧阳宁驾车超速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中欧阳宁所述因连避两人而致事故的情节,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其余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宁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遇情况操作不当,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20余人损伤,还致使他人财物损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为避一人而致多人伤亡,不属于紧急避险,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有数名被害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为避免刑事部分审判的过分迟延,应先就刑事部分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宁犯交通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3日起执行至2014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代理审判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