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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吴建金与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金,王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荣。委托代理人:陶玲玲。上诉人吴建金为与被上诉人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桐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建金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建金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金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上诉人吴建金负担。审 判 长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