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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74号原告:童××。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志  方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旭晓(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