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新津××铜铝制××司与扬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津××铜铝制××司,扬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甲,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成都新津××铜铝制××司。都市××商镇××桷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乙。被告:扬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村。法定代表人:张甲。被告:张甲。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津××铜铝制××司与被告扬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甲、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津××铜铝制××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5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卢 静 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亚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