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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逢春与陈仁福、王春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仁福,王春丹,陈霄,李逢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仁福,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号。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春丹,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观渭陈村桥头王**号。申诉人(原审被告):陈霄,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号。上述两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仁福,即本案第一申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逢春,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机场路**号。陈仁福、王春丹、陈霄因与李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08)路民二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台检民行抗(2008)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台民抗字第27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春丹、陈仁福、陈霄自愿与被申诉人李逢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自愿申请撤回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阮丹军审 判 员  陈永领代理审判员  王安安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洪金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