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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86号原告:马××。被告: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