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86号原告:马××。被告: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玲 来自: